[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] 金融中介服务


计划宗旨:
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10月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,以吸引外籍人士申请移居香港。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,而无须建立或开办任何业务。林达证券为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1类受规管活动持牌法团,投资者可透过我们的服务在股票、债券及基金方面作出多元化投资,把握创富良机。

 

适合申请计划的人士:

  • 外国国民 (阿富汗、阿尔巴尼亚、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);
  • 澳门特别行政区 (澳门特区) 居民;
  •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;
  •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档的人士;
  • 台湾居民。

 

资格准则

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,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:

  1.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以年满18岁;
  2.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,拥有不少于港币1,000万元*的净资产**;
  3.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,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,把不少于港币1,000万元*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(存款证投资除外,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),详见“获许投资资产类别”;
  4.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;以及
  5.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
*自2010年10月14日起,投资门槛(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)由650万港元增至1,000万港元。

**投资者可自费聘用职业会计师以协助展示他符合该项要求。详情请参阅“聘用职业会计师的安排”。

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,000万元*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或许投资资产*:

  1. 股票 –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。
  2. 债券 – 以港元为单位,包括有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–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、外汇基金、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、地铁有限公司、九广铁路公司、香港机场管理局,以及其他指明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、机构或团体,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。
  3.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- 基金投资。

 

投资项目价值变更:

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,000万港元*以下,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专案以填补差额。同时,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,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。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,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。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 (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,或由债券转为股票),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。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,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。

* 自2010年10月14日起,投资门槛(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)由650万港元增至1,000万港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