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] 金融中介服務


計畫宗旨:
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3年10月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,以吸引外籍人士申請移居香港。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,而無須建立或開辦任何業務。林達證券為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1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,投資者可透過我們的服務在股票、債券及基金方面作出多元化投資,把握創富良機。

 

適合申請計畫的人士:

  • 外國國民 (阿富汗、阿爾巴尼亞、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);
  • 澳門特別行政區 (澳門特區) 居民;
  •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;
  •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檔的人士;
  • 臺灣居民。

 

資格準則

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,才有資格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:

  1. 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時以年滿18歲;
  2.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1,000萬元*的淨資產**;
  3.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於港幣1,000萬元*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),詳見“獲許投資資產類別”;
  4.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;以及
  5.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
*自2010年10月14日起,投資門檻(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)由650萬港元增至1,000萬港元。

**投資者可自費聘用職業會計師以協助展示他符合該項要求。詳情請參閱“聘用職業會計師的安排”。

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1,000萬元*投資於下列的一種或多種或許投資資產*:

  1. 股票 –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。
  2. 債券 – 以港元為單位,包括有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–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、外匯基金、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、地鐵有限公司、九廣鐵路公司、香港機場管理局,以及其他指明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、機構或團體,或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。
  3.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畫 - 基金投資。

 

投資項目價值變更:

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,000萬港元*以下,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專案以填補差額。同時,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,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。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,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畫的規範。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金融資產 (例如由股票轉為債券,或由債券轉為股票),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。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,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。

* 自2010年10月14日起,投資門檻(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)由650萬港元增至1,000萬港元。